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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7 发布日期:2020-06-05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业已经2019年12月27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

2020年1月6日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建立适应科研创新规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学校集中申报,校外组织公开招标而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工通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境外机构等委托和资助,最终成果由委托单位应用,且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科研项目经费。校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我校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并通过转拨子项目经费到我校的项目,不论其项目来源,均纳入横向科研项目范畴管理。

3.校拨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科研资助经费及各类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

第三条 凡以山东财经大学名义申请批准或签订的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拆借、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使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如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等项目,应编制项目预算,经费管理参照相应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但不计提各项管理费用。校拨科研经费不设间接经费,不计提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预算管理、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审签和专项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反映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信访举报,按职责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涉嫌违纪的由纪委依照党纪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院、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指导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学院、科研机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人员指导、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预算评审制度,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评审建议调整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评审内容包括经费开支是否与项目合同任务相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范围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涉及劳务费的,要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并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规定和学校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规定执行。涉及外拨经费的,须论证并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预算调整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调整预算;没有规定的,除设备费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研究期间预算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机构并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下达(或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与目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科研业务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经费使用结余。

第五章 科研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由科研处进行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来源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可开据普通收据,无需开据税务发票;内部往来结算的,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的普通收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随同资金拨付银行回执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如在款项未到学校账户前开具票据,应执行《山东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对开具税务发票的须先缴纳税款。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开具票据,并按规定代收代缴相关税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负责人须先进行合同登记,并交纳印花税等费用后开具票据。

第六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作为来源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遵循“预算先行”的基本原则,各项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是指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与逻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劳务费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劳务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市内交通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汽油费等。

(九)邮寄费:指与课题有关的邮寄费用。

(十)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之外的费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管理费用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管理费用合并学校资源使用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经费报销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发生的劳务支出,须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为签收。

科研经费外协、合作费等重要业务,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大业务报销需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物资和服务,须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及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完成后,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与外单位合(协)作经费的转拨管理。对外转拨科研经费,须由科研处审批,转拨科研经费不得超过预算规定范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批复、合(协)作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关于科研经费支出的其他要求:

1.课题组举办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学术会议,应保证会议质量,严格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

课题组报销会议费执行《山东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其中综合定额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

应课题组邀请参会的国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住宿费。

2.课题组成员外埠调研差旅费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

课题组成员为二级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其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其本人和随行一人所乘交通工具可在《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基础上上浮一档。

课题组成员(含学生)差旅费中住宿标准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可在科研项目经费规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出差人员出发地和目的地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发放。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必须采用自驾车方式开展异地调研活动的,报销时必须提供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但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3.科研活动开展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项目负责人、有关当事人书面说明,经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支付。

4.除合同约定外,横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中可支出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10%的科研活动招待费。报销科研活动招待费时除提供餐费发票外,项目负责人还需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活动接待清单》(附件)。

第八章 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结项的决算审核。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所列开支范围须与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用于资助原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后续研究,且结余资金留在原科研项目账户中继续使用,留归原项目使用期间,不设预算比例限制,打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安排结余经费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有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资助科研和教学活动。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留在原科研项目账户中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如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或未履行合同中途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阶段工作总结交科研处,由学校视情况收回划拨的全部或剩余经费,并会同项目下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队和个人,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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