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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7 发布日期:2020-06-05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现将《山东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

2018年11月8日

山东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进行分级核算,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预算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

(二)上级部门对编制年度预算的规定和要求;

(三)学校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必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一经党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预算时,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应该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经费。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性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按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限额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结余及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经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财政拨款资金应当结转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财政予以收回;对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该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方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和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按照上级规定以及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上级的财务制度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全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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